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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修改 《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住建廳等 部門關于提升住宅小區配電設施防澇建設標準 保障住宅小區正常用電若干措施的通知》的決定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根據國務院《關于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意見》(國發〔2016〕34號)的要求,經省政府同意,決定對《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住建廳等部門關于提升住宅小區配電設施防澇建設標準保障住宅小區正常用電若干措施的通知》(閩政辦〔2016〕29號)作如下修改:
一、將文中第三點“規范新建住宅小區供配電設施建設模式”第(一)款修改為“(一)新建住宅小區供配電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竣工。其供配電設施由建設單位按建設程序、相關標準自行組織建設,并對工程質量承擔主體責任。”
二、將文中第三點“規范新建住宅小區供配電設施建設模式”第(二)款修改為“(二)新建住宅小區供配電設施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和公眾安全,工程設計、施工、監理等必須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我省相關規定進行工程設計、施工和施工質量監理。建設單位可參照省級電網企業公布的‘電力設備和主要材料供應目錄’選擇采購電力設備和主要材料,并滿足設計要求。”
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8年6月10日
